1140V礦用低壓電纜MYP395+150電纜用途:本產品適用于煤礦井下無瓦斯煤塵、試驗瓦斯防爆的井下。煤礦井下架設電纜時,電纜必須有“瓦斯”的補充,并應符合下列規定:(1)電纜必須懸掛:1.在水平巷道或傾角在30°以下的井巷中,電纜應用吊鉤懸掛;2.在立井井筒或傾角在30°及其以上的井巷中,電纜應用夾子、卡箍或其他夾持裝置進行敷設。夾持裝置應能承受電纜重量,并不得損傷電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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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水平巷道或傾斜井巷中懸掛的電纜應有適當的弛度,并能在意外受力時自由墜落。其懸掛高度應保證電纜在礦車、機車、機械車等重物等重物引入;當在水平巷道或傾角在30°及其以上時,電纜應有應在礦車、機車裝載上面固定裝置懸掛。(3)電纜懸掛點的間距,在水平巷道或傾斜井巷內不得超過3米;在立井井筒或傾斜井巷內不得超過2米;在立井井筒或傾角在30°及其以上時,應采用不小于4米的凈寬不同礦車、架線、架線。(4)在礦車上面使用的電纜應有適當的弛度,并能夠懸掛幾米的平巷和傾斜井巷中的人。這些電纜都是低煙無鹵阻燃電纜,適用于間距大于1米的礦車、掘進巷道、甲架和作業人員的安全用電地點。(5)與手持式或移動式電焊機械的電焊機、手持式電焊機等用電設備的連接,應采用非燃性材料。(6)在立井井筒內不得有石塊或其它硬質雜物,否則,必須使用防爆型電纜。